一、农村的宅基地嫁出去的女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问题:已出嫁之女性是否有权继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并非属于实际使用者,而不属于其遗产范围内,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并无法进行继承。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以及三百六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是归实际使用者所有,这部分权益在法律层面是得到认可并且可以被视为遗产予以继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我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继承的条款规定,其女儿作为法定继承顺序中的第一顺位人,有权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不是分开补偿
是的,具体来说,“分开补偿”乃指在现行的农村住宅用地制度下,将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农村的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乡村地区宅基地纷争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这种方法是最为经济便捷且日用高效的措施,致力于让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此基础上,实现平等、互惠以及自觉地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性协议。
其次,行政途径也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倘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所在乡镇的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提出申诉请求,请求其介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展开深入调查与调解工作。
再次,如果对于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例如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相关合同文件、证人证言等等,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在整个处理过程当中,我们应该始终尊重法律法规并注重事实真相,以此来保证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维护。
农村宅基地离婚后不能被已出嫁女儿继承,因宅基地所有权不归个人,不属遗产范畴。但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属使用者所有,可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民法典,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住宅及附属设施。